“樂登高”境內戶外運動保障計劃-華泰財險

保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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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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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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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若因該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所列傷殘項目,保險公司按該標準規定的評定原則對傷殘項目進行評定,并按評定結果所對應該標準規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擴展承保高原反應身故,限額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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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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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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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到醫院或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的,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被保險人在境內醫院進行治療所發生的,符合本附加條款的,實際支出的合理、慣常且必須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時,本附加保險合同終止。(擴展社保外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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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性疾病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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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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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旅行期間,遭受突發性疾病,且自突發性疾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到醫院或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的,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被保險人在境內醫院進行治療所發生的,符合本附加條款的,實際支出的合理、慣常且必須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時,本附加保險合同終止。(擴展社保外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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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運送和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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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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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旅行時,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嚴重受傷或罹患突發性重病時,經保險公司委托的救援機構或其授權代表確認被保險人需要緊急醫療運送和送返服務時,保險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向救援機構支付運送和送返費用,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時,本附加保險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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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遺體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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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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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旅行時,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嚴重受傷或罹患突發性重病時,經保險公司委托的救援機構或其授權代表確認被保險人需要身故遺體送返服務時,保險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向救援機構支付身故遺體送返費用,本附加保險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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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第三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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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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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旅行期間,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損壞,依照事故發生地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負賠償責任。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時,本附加保險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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